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
本公司訂有員工退休辦法,並於民國88年04月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,經臺北巿政府勞工局准予備查,於成立後開始以每月薪資總額2%~15%提撥退休金。民國94年07月起,依法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。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,委請精算師對勞工退休準備金進行評估計算,並提出精算評估報告。
退休金制度 |
舊制 |
新制 |
適用法源 |
勞動基準法 |
勞工退休金條例 |
如何提撥 |
按員工每月薪資總額3%提撥,已本公司名義存入台灣銀行(原中央信託局)之專戶。 |
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%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。 |
提撥金額 |
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新台幣31,960,253元 |
|
一、非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本公司員工,得依本條提出申請。員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自願退休:
1.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齡滿五十五歲者。
2.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。
3.工作十年以上,年滿六十歲者。
4.工作年資加上年齡之總和滿六十者,由公司主動提出,得辦理提前退休。
5.曾任本公司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勞工,其曾任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年資加予其擔任勞工期間之年資,若符合本項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之一者,得申請自願退休,其屬於委任經理人或董事身分年資部分之退休金,應由本公司另行籌措;惟其前後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,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。本款之效力得追朔至自公司設立日起之所有年資。
6.現任本公司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勞工,其曾任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年資加予其擔任勞工期間之年資,若符合本項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之一者,得申請自願退休,其屬於委任經理人年資部分之退休金,應由本公司另行籌措;惟其前後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,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。本款之效力得追朔至自公司設立日起之所有年資。
二、命令退休
員工非有下列情形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1.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。
2.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3.勞工年滿六十五歲強制退休之年齡,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;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年齡,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三、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給付標準
1.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,工作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,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部分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2.強制退休之勞工,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,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%。